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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房山法院”)在长沟人民法庭设立“环境资源法庭”,还发布了环境资源领域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9月,某混凝土公司有5台正在使用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叉车)。环保部门委托检测机构对该5台叉车的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中2台叉车的光吸收系数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的类限Ⅲ值标准,属于房山区禁止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环保部门认定,混凝土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复议机关维持了上述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将环保部门及复议机关起诉至房山法院。庭审中,混凝土公司认为,环保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进行检测,且存在违规操作,导致被测的2台叉车排放数据不准确,检测报告存在没有批准人签字、未出具检测资格证件、未依法送达等情形。事后混凝土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两台涉嫌超标的叉车排放进行了复检,复检排放达标。法院裁定后认为,检测报告所适用的检测标准并无不当。检测时双方及检测人员均在现场,且混凝土公司工作人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中对检测报告内容及结论均无异议,故对于混凝土公司主张对上述检测结果不认可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房山区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部门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混凝土公司存在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对公司的处罚幅度适当,复议决定合法。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混凝土公司的诉讼请求。混凝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法官解释,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推进,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日益成为影响北京市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对于提升北京市空气质量具有重大意义。目前,北京市人民政府所规定的禁止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以下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规定的七类机械: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推土机、压路机以及平地机。除了平谷、怀柔、密云和延庆四区的部分区域外,其他区域均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此外,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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