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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期限 全球要闻

来源:法务网    时间:2023-04-28 11:28:13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

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期限

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期限的长短没有具体规定。

在我国,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对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二、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定是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找法网提醒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2.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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